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87********,个体户,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人,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县**乡**村新村**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家园**栋**室。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林某某知道被害人陈某某有购买公租房的想法,遂通过带被害人陈某某的父亲陈某馨看自己公租房等方式取得陈某馨的信任后,对被害人陈某某、陈某馨谎称其可以通过关系以每套10万元购买赣州市章江南苑小区公租房,被害人陈某某、陈某馨信以为真,并表达要购买三套公租房。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233000元。骗得后,林某某未去办理任何租赁、购买公租房的手续,而是将骗取所得全部用于归还之前其本人的债务。被告人林某某被立案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刘某某已代其退赔了全部赃款。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还诈骗所得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馨、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在案发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全部退还诈骗所得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任发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赣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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