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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6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四次来到蒙山县新圩镇貌仪村,以帮看风水化解灾难、购买骨灰盒、石碑等为由,分别骗取李某某人民币8180元;邓某甲人民币900元;邓某乙人民币4100元;邓某丙人民币3240元;方某某人民币960元。被告人林某某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7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青汉

检察官助理:李茂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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