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121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户籍所在地玉林市玉州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1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虚构能帮被害人邱某某将其丈夫刘某某从看守所释放的事实,骗取邱某某钱款。2019年7月25日13时许邱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南路**号农业银行柜台现金存款人民币3万元到林某某的账户,同日17时许,邱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支行门口将人民币5万元现金交给林某某。2019年8月18日邱某某去到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小区**栋**单元**号房林某某的家中交给林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之后刘某某一直未能释放,林某某也未退钱。
2.2014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虚构其孩子在国外有巨额财产继承需要办理经费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曾某某钱款。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林某某共骗取曾某某人民币16.5万元。之后林某某又通过收取现金或现金存款的方式骗取曾某某人民币约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凭证、借款承诺书等;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相片;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5.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八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冲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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