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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770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村**号**楼。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其手机微信群“网络被诈骗”中看到群内成员讲述网上购买头盔被骗的经历,便产生虚构销售头盔骗钱的想法,并通过其微信(昵称:“”,微信号:wxid-eki64meh****)在多个微信群里发布虚假销售头盔信息,有买家找其购买头盔,其就将在微信群中找的头盔卖家身份信息、银行账号、头盔现货视频等信息,发送给买家,并冒充上述卖家的身份,骗取买家转账购买头盔的款项。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上述手法先后成功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系居住在本市黄埔区**街**栋**房)、被害人张某某购买头盔款项共计人民币1475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5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微信昵称:“资源**”,微信号:zbl5****)支付的购买头盔款项人民币5000元。

2.2020年5月21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微信昵称:“coco**”,微信号:coco85****)支付的购买头盔款项人民币9750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4.被告人林某某、被害人陈某某、证人刘某某等人签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6.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8.价格认定结论书;9.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0.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发布虚构事实,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秋明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Z454号《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6.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7.视听资料:讯问、抓捕等视听光盘12张,随案移送。

8.电子数据:手机恢复提取数据、微信交易明细等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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