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镇**村**号,现住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雅加达省唐格朗市,在印度尼西亚开办纸管厂。因涉嫌诈骗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淄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⒈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8月份至9月份,虚构其国外的资产需要通过“地下钱庄”转移给范某某管理、支配的事实,以“地下钱庄”资金转账需要缴纳手续费、税费为由,诈骗被害人范某某向其支付宝账户内转账19笔,总计人民币52327元;诈骗范某某向其微信账户内转账20笔,总计人民币96555元(其中已通过微信账户返还给范某某人民币11500元);诈骗范某某利用京东账户为其购买华为荣耀9X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199元。以上共计诈骗范某某人民币137382元。
⒉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4月份至2019年8月份,虚构其通过“地下钱庄”为被害人伍某某偿还信用卡欠款的事实,以“地下钱庄”资金转账需要缴纳手续费、税费为由,诈骗伍某某通过微信账户向其转账人民币25699元,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其转账人民币17240元;以为客户点外卖、网购、工厂周转用钱等为由,诈骗伍某某为其支付淘宝网购款人民币2111.4元,支付外卖款人民币2726.9元,支付网店刷单款人民币3550元。以上共计诈骗伍某某人民币51327.3元。
综上,被告人林某某共诈骗范某某、伍某某共计人民币18870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发破案说明、户籍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收到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伍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⒍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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