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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3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镇**村**号。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9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林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为了骗取他人钱财,对王某某谎称自己有648型号的花岗岩可以低价出售,并邮寄样品给王某某查看,使王某某信以为真,决定向其付款购买。2019年8月25日至8月29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了王某某货款及运费人民币11700元。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11700元,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思明

检察官助理:杨东文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镇**村**号。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笔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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