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Z89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丰顺县人,户籍所在地梅州市丰顺县**镇**街**号,现住梅州市丰顺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11月27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互联网及**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有口罩出售,被害人冯某甲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多次向林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357876元用于购买口罩,林某某收款后并未发货,案发前林某某退还冯某甲钱款人民币240450元,后拒不退还余下钱款,余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书证;
2.证人王某某、冯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武晓玉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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