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3********,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河南省郏县人,住郏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18时许,驾车至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西马各庄村西北口市场北侧,通过冒充被害人徐某某家属朋友身份,以借用被害人佩戴的黄金饰品为自己家属治病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的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1枚、金佛吊坠1个等财物。经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认定,以上被盗黄金手镯1个价值人民币15380元、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2361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6月2日5时许,驾车至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龙如园小区南侧,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梁某某黄金项链1条。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骗财物价值人民币3624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6月4日17时许, 驾车至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松垡村西口路边,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黄金手镯1个、黄金项链1条。经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认定,以上被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395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6日6时许,驾车至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碧溪夏园与碧溪秋园中间马路旁,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马某某黄金手链1条。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骗财物价值人民币6020元。
被告人林某某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梁某某、徐某某等人陈述;
2. 证人赵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4.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 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多次诈骗老年人财物,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召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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