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并拆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至2019年初间,被告人林某甲谎称自己通过关系能联系到低价房源转让,引诱多人向其购买房屋,骗取巨额资金。另外,被告人林某甲虚构招投标项目向他人骗取资金。
1.2015年底,被告人林某甲虚构路桥**小区**幢**室房产以66万元出售给张某甲,骗得人民币13.5万元。后以帮张某甲更换房产为由,骗得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5月,被告人林某甲虚构路桥**苑**幢**楼一套房产以90万元出售给张某甲,骗得人民币16.5万元。
2017年1月,被告人林某甲虚构路桥**苑**幢**楼一套房产以65万元出售给张某甲,骗得人民币9万元。
2. 2016年2月,被告人林某甲虚构路桥**园两套房产出售给项某某,骗得人民币107.5万元。2017年1月,林某甲为掩盖诈骗事实,以项某某妻子陈某甲名义按揭购买**小区**室交付给项某某,林某甲首付26万,并每月付按揭直至被抓共28个月 105470.68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林某甲虚构台州市**委招标项目,骗取项某某人民币300万元。
3.2016年9月,被告人林某甲虚构路桥**苑一套房产以288万元价格出售给杨某甲,并由黄某某(另案处理)出面与杨某甲签订购房合同,林某甲先后骗得人民币85万元。
4.2016年10月,被告人林某甲虚构路桥**苑**幢**室房产以128万元价格出售给吴某某,骗得人民币28万元。
5.2016年12月,被告人林某甲虚构路桥**苑一套房产以1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蔡某某,骗得人民币42万元。
6.2016年12月,被告人林某甲虚构路桥**苑**幢**单元**室房产以128万元价格出售给陈某乙,骗得人民币28万元。
7.2017年2月,被告人林某甲虚构路桥**苑**幢**室房产以152万元价格出售给陈某丙,骗得人民币30万元。
8.2018年11月,被告人林某甲虚构椒江**小区一套房产出售给王某某,骗得人民币110万元。
9.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林某甲虚构椒江**小区一套房产出售给陈某丁,骗得人民币200万元。2019年6月,林某甲因害怕陈某丁报案,退还给陈某丁人民币30万,并将路桥**苑**幢**室(面积47.48平方米)过户给陈某丁,同时签给陈某丁一张117万的欠条。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提供的银行付款凭单、银行交易流水,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书,购房订金合同,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林某乙、杨某乙、张某乙、林某丙、林某丁、黄某某、林某戊的证言及归案经过的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项某某、杨某甲、杨某丙、吴某某、蔡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王某某、陈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小永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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