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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务工人员,家住现住高安市**小区。2020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林某某为了在赌博时赢钱,从网上购买了仿苹果手机、耳机等一套诈赌工具。到3月底,林某某在高安市**医院**活动室通过斗牛的方式,与何某某、施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共进行赌博十二次,赌博时林某某打开诈赌手机、解开密码、匹配耳机、打开斗牛软件,以操纵赌局进行非法盈利,共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到高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物证;2、有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采取诈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纲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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