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街道**村,暂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6日9月20日;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经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乙的委托,取得了为期一年的**公司经营管理权。同期,浙江省瑞安市居民陈某某到**公司与林某某共同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因经营不善,林某某退出由陈某某从事具体管理工作。2016年初,因**公司持续亏损,林某某提出将公司公证给陈某某,陈某某提议将公司公证给债权人龚某某,林某某表示同意。林某某未征得股东董某某、法定代表人林某乙的同意,伪造了股东董某某和法定代表人林某乙愿意将股东权限委托给龚某某的公证书,该公证书加盖的浙江省瑞安市公证处公章、公证员吴某某个人名章均系伪造。同年3月8日,林某某持伪造的公证书来到**公司,林某某对陈某某说公证书已经办好,需要十万元现金,陈某某因没有钱,提出向龚某某借款,在**公司龚某某办公室,龚将一张10万元承兑汇票交给林某某后,林某某将伪造的公证书交给陈某某,林某某将该承兑汇票兑付现金后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证书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董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谷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献勇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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