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海南省儋州市**镇**村**村。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与林某乙共谋,由林某某提供银行卡和转账取现,林某乙通过网上发布为他人偿还车贷虚假信息的方式,骗取薛某某钱款共计698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与他人共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林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刘昌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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