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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31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社区**委**号。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2年12月15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初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谎称通过技术手段利用“****”赌博网站能够赚钱,以购买技术上机操作软件为名,骗取白某某人民币553,000元。

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谎称通过技术手段利用“****”赌博网站能够赚钱,以购买技术上机操作软件、升级大技术电脑软件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800,000元。期间,被告人林某某返还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29,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证;

2.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等的证言;

4.被害人白某某、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赃款合计人民币212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鑫

检察官助理:李雅楠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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