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2********,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原上饶市**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家住广丰区**镇**村**畈**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日,谢某某(已判刑)注册成立上饶市**传媒有限公司,谢某某为法人代表,租用招商银行**支行8楼801室为办公场地。公司成立后,通过网络在广丰帮和58同城上发布招聘员工信息,先后招聘陈某某(已判刑)、徐某某(已判刑)为其管理人员,周某甲(已判刑)、曾某某(已判刑)为售后人员,被告人林某某和俞某某、余某甲、周某乙、罗某某、俞阿英、汤某某、洪某某、毛阿芳、缪某某、吴某丙、张某某、余某丙、叶某某、吴某甲(均已判刑)等人为电话客服,底薪2500元加8%的提成。谢某某拟制话术单,设计套路,然后让客服按照其设计的套路,对着其从网上购买来的公民个人手机号码逐一打电话,谎称自己是“好好贷”、“融钱货”公司的客服,与一千多家网贷平台有合作,在1至3个小时之内百分百可以下款,对有网贷需求的客户就叫其添加客服微信,进一步的洽谈。添加微信后,客服让客户提供个人身份、芝麻分等个人信用信息,假意帮助客户查询贷款额度,并将周某甲PS的提现额度图片发给客户,获取客户信任后,客服要求客户缴纳199元会员费,成为公司会员,以便进行下一步的贷款操作。客户通过扫二维码支付会员费后,客服就叫客户添加售后的微信,与售后联系,由售后帮助客户下款,然后客服将客户的微信拉黑。客户添加售后微信后,售后又骗客户要刷大数据,要求客户交纳38元刷大数据的费用,客户支付费用后,售后把网贷平台的链接发送给客户,叫客户自已下载并申请贷款。客户申请没有通过,售后就另外发送一个网贷平台链接给客户,如此反复不断地发送链接,当客户质问为什么不下款、骂他们是骗子、要求退钱时,谢某某及其管理人员要求售后不予理睬,或者设置障碍让客户联系不上,或者直接将客户拉黑。至案发,谢某某等人骗取1402名客户会员费278998元,其中林某某涉案金额49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物品照片、谢某某公司5月16日-7月3日业绩明细复印件、成交单数统计表、个人成交单数统计表及详情表、PS图片8张、刑事判决书2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照片6张、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
2.被害人陈述:郑某某、吴某乙、冯某某、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林某某及同案犯谢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周某甲、曾某某、周某乙、罗某某、俞某某、余某甲、毛某某、缪某某、洪某某、汤某某、张某某、余某乙、余某丙、吴某甲、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平面示意图2张、现场照片5张、辨认笔录3份;
5.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广区公(网安)勘[2018]013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谢某某的纠集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百分百并迅速帮他人从网络贷款平台贷款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78998元,数额巨大,其中林某某涉案金额4975元,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具有从犯、坦白、初犯、多次诈骗、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争鸣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