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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村**号。2003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6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0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2年2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9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青田县**乡以开办烟丝加工厂或假借购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季某甲等人现金人民币20200元及5条硬中华、8条软黑利群、5条软红利群、1包软黑利群,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8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在青田县**乡***村****店谎称需要购买大量饮料、日用品为由与店家洪某某攀谈,后被告人以买羊肉资金不足为借口向店家骗取300元现金和一包软黑利利群,得手后离开现场。该香烟价值人民币36元。

2、2020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在青田县**乡**村季某甲家中,以需要租赁季某甲所在房屋作为开办烟丝厂厂房为由结识季某甲夫妇,后其以购买加工香烟机器的资金不足为借口,骗取季某甲人民币17000元。

3、2020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在青田县**乡**村季某丁的小店内,以需要将香烟拿至**乡**村加工为由,骗取季某丁人民币900元及5条硬中华、8条软黑利群和5条软红利群。该香烟价值人民币6230元。

4、2020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在青田县**乡**村季某丙家中,以购买加工香烟所用机器资金不足为由,骗取季某丙人民币2000元。

2020年4月28日青田县公安局在青田县人民医院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2003)青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2006)莲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2010)丽莲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2012)丽青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2016)浙1121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2019)浙1121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入所体检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青田县少年宫路的中国农业银行ATM取款机的流水、林某某的话单及相关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卷烟价格信息;

2证人叶某某、周某某、夏某甲、夏某乙、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洪某某、季某甲、季某丁、季某丙、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辨认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杰

检察官助理:何易晏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光盘4张和散页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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