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职检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0123********0015,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市**区,现住吉林省**市**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1月3日,经白山市监察委批准,被白山市江源区监察委留置,2019年4月3日,经白山市监委批准对林某某留置时间延长三个月。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6月20日由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源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7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我院因该案疑难、复杂分别于2019年7月21日、2019年11月3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09年在北京了解到**省**市政府集中供热项目申请德国贷款时,通过他人介绍与时任**市城区物业有限公司经理、德贷项目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另案处理)相识,并表示欲介入德贷项目,从中牟利。王某某又将林某某引荐给时任**市住建局局长胡某某(另案处理),经胡某某同意林某某介入德贷项目。其间林某某与德贷项目受益人褚某某(**市**供热公司法人)商定,从德贷项目资金中提成17%。后由于德贷项目资金不足,**市政府出资配套资金,政府配套资金拨付后,林某某从政府配套资金中非法获得提成款。林某某为了感谢王某某、胡某某让其参与德贷项目及顺利得到提成款,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胡某某人民币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委托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拨款凭证、付款凭证、银行明细、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甲、房某某、史某某。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文平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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