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乡**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黔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黔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小林”(另案处理)经人介绍在黔西县利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注册贵州省**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公司注册后,未开展真实业务。其中贵州省**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被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16年7至9月,被告人林某某经郑某某、莫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认证抵扣税款的贵州**有限公司、贵州**有限公司、贵州**开发区**有限公司、云南**有限公司、罗平县**商贸有限公司、云南**贸易有限公司、安宁**商贸有限公司、平果县**有限公司、广西**有限公司进一步作介绍,后通过杨某甲(另案处理)联系“小林”,利用贵州省**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贸易有限公司虚构与上述购票公司之间的原煤交易合同等文件,并按购票公司需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杨某甲、林某某等人转交购票公司用于认证抵扣税款。林某某通过从购票公司转账至出票公司,再转至林某某控制账户,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余款转回购票公司控制账户的方式“走账”,从而虚构交易事实并获利。通过此种方式,林某某共计向上述九家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6张,价税合计27442108.70元,其中税额3987314.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公司开户资料及其银行流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记账凭证、购销合同、古某某、孙某某、莫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开户信息及其银行流水、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郑某某、古某某、代某某、王某某、宣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审计意见书;5.辨认笔录及其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6张,税额达3987314.84元,数额巨大,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并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山
检察官助理 张珺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其中检察卷1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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