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二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商贸城**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为牟利,在明知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帮助钟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联系,介绍高某县林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林峰公司,已起诉)为上海毓致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毓致公司)等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709964元,虚开的税额共计人民币1599185.89元,均已被申报抵扣。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帮助钟某某等人传递开票信息、联系走账和资金回流等,并收取票面金额约2%的好处费。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林某某帮助上海旭岩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旭岩公司)、上海岩色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岩色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乙介绍,通过联系林峰公司许某某、俞某某等人,让林峰公司为旭岩公司、岩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860000元,虚开的税额共计人民币1215880.24元。
2. 2017 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林某某帮助毓致公司实际负责人钟某某介绍,通过联系林峰公司许某某、俞某某等人,让林峰公司为毓致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849964元,虚开的税额共计人民币383305.65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银行交易明细、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及非同案人钟某某、张某乙、俞某某、许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银燕
检察官助理:孙磊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高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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