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虚假诉讼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494号

被告人林某某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本市**镇**路**号**小区**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12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28日,叶某某向被告人林某某借款10万元,张某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后叶某某于同年10月份、11月份向林某某某某偿还本金5万元,张某某于2016年1月份向林某某某某偿还本金5万元,叶某某、张某某已经全部清偿借款本金。2018年5月31日,林某某捏造叶某某、张某某尚有1万元借款本金没有清偿的事实,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8月23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发现叶某某、张某某已经全部清偿本金,林某某遂申请撤诉并获法院裁定准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起诉状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诚

                                      2020年6月19日

附:

1.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