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7日1时左右,梁某甲和同村的梁某乙到吴川市**镇兰新街**网吧对面的**烧烤店处买啤酒,梁某乙在**烧烤店门口等待,梁某甲独自进入**烧烤店买啤酒,当时犯罪嫌疑人梁某丙印和林某某、梁某丁、杨某甲、杨某乙也在**烧烤店内吃宵夜。梁某甲买啤酒时与正在烧烤店内吃宵夜的杨某乙、杨某甲发生冲突,随即杨某乙、杨某甲殴打了梁某甲。梁某甲被打伤后离开现场,因心里不服便扬言打电话叫人过来报复殴打杨某甲等人,梁某丙、林某某、梁某丁、杨某甲和杨某乙听到梁某甲扬言叫人报复,梁某丙、林某某、梁某丁、杨某甲和杨某乙仍然继续在**烧烤店内喝啤酒吃烧烤,坐等梁某甲叫人过来,没有多久,梁某甲与梁某乙发洪、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等人驾车到**镇**烧烤店欲向梁某丙、林某某、梁某丁、杨某甲和杨某乙讨要说法,随即与梁某丙、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发生冲突,双方人员拿起**烧烤店的桌子、胶椅进行打斗,双方在斗殴过程中造成多人受伤。梁某甲、梁某乙发洪、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等人被打退出**烧烤店门口,而杨某甲打电话叫来的杨某丙、杨某丁等人赶到现场后,又一次对梁某甲、梁发洪、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等人进行殴打,其中杨某丙、杨某某等人一到现场就随意殴打对方。梁某甲、梁某洪、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等人被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乙、梁某丙、林某某、杨某某等人打伤后,由梁某洪打电话报警,梁某丙、林某某、杨某甲、杨某丙、杨某某和杨某乙等人才逃离现场。
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梁某甲、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参与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多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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