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17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肄业,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金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给其用以工作的公司游戏账户中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的400万游戏钻石转至林某某个人游戏账户中,将部分游戏钻石换成游戏金币后私下出售,至归案时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76088元。
经传唤,林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只;
2.书证:户籍资料、公司登记资料、归案经过、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转账记录截图、收条、谅解书等;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公司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扣押笔录;
7.电子数据:支付宝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富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单轨制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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