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案发前系漳州市**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村**幢**室,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幢**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与2019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漳州市**公司**职务之便,采取虚开、瞒报公司的收款收据,并冒充出纳签名的方式侵占公司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649516.2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退还人民币18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郑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普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6.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8.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斌
检察员:谢艳珊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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