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刑诉〔2014〕819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21989********,汉族,大专文化,海南**食品有限公司原收款员,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美兰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路**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小区**栋**房。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4年9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10月28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韦元,海口市美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与海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进入该公司担任财务部收款员,负责代公司与客户核对账目、收取货款。2014年3月至7月,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客户上缴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79983元,用于个人旅游、购物等消费挥霍一空。其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一、2014年5月8日、6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海口**商贸有限公司4月份货款人民币83121元、5月份货款81291元,以上货款均未上交公司;
二、2014年6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连锁超市4月份货款23234元后未上交公司;
三、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海口**超市5月份货款45121元后未上交公司;
四、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海口美兰**超市3月份货款17361元未后上交公司;
五、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海口龙华**商行4-5月份货款21285元后未上交公司;
六、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海口龙华**超市2013年至2014年1月份货款8570元后未上交公司。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4年9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工资明细表,养老保险账户清单,财务明细表,保证书,网银交易明细,超市的付款凭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符某某、郑某某、吴某某、廖某某、徐某某、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人民币279983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璐
2014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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