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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8〕954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行政后勤经理,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街**号。2017年12月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5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3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9日、2018年6月18日、2018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政后勤经理、分管开发区饭堂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797000元非法占为己有,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5月至2017年9月(除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林某某隐瞒**公司,先后私自收受潲水回收个体户谢某甲支付的、由饭堂阿姨廖某某转交的饭堂潲水钱共计人民币90000元。

2.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虚增饭堂报餐数的方式,使得**公司向饭堂供应商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多支付餐费,随后指使**餐饮公司负责人温某某将多支付的餐费扣除税点以后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其,先后收受温某某返还的餐费共计人民币707000元。

2017年12月7日,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职务任免文件、工作职责说明、报餐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林某某的辩解;3.被害单位委托人谢某乙的陈述;4.证人温某某、廖某某、谢某甲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6.审计报告等;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丽敏      

2018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

2.本案卷宗材料共1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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