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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现处于服刑期间。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担任泉州市**公司(登记住所鲤城区**街道**园区**号)二级网点大客户经理期间,利用其发展二级代理商、二级网点车辆销售、催收购车款及保证金等便利,分别多收取莆田**公司、安溪**公司合作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截留未上交公司,用于个人挥霍及归还债务。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刑事判决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劳动合同书、销售代理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出某某、吴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的犯罪事实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培铭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暂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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