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6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居委会**巷**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害人王某某挂靠在晋城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与晋城市**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室外结构二次装修等工程,前期由王某某方垫资,工程完工验收后结算工程款。随后王某某聘请被告人林某某担任工程的负责人,负责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结算等,同年5月至12月期间,林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的便利,通过虚假记账、伪造合同、虚报订货清单等,侵占公司资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在从山东**铝业有限公司购买铝单板时,林某某通过伪造合同,虚填货品价格的方式,侵占公司462495元;
2、在从徐水县**装饰板厂购买彩钢扣板等货物时,伪造订货清单,侵占公司318614元;
3、在从河南**涂料有限公司购买真石漆时,制作假账,侵占公司294640元;
4、在从晋城市**商贸有限公司购买钢材时,虚填销货单,抬高货物数量、单价,将实际购买的664539元记账为1198515.7元,截止案发,公司共支付**商贸公司800000元,实际支付707500元,林某某侵占92500元;另发现林某某在2015年6月1日收取**公司负责人100000元,剩余的344000元因案发未实际占有。
以上,被告人林某某职务侵占金额共计1268249,未遂34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物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贾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
4、 被害人陈述;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在担任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做账、伪造合同、订货清单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有部分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晋超
检察官助理:焦伟亮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林某某现在逮捕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 卷宗叁册;
3. 涉案账本、笔记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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