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83********,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号**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时任**家居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品牌推广部员工的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负责公司礼品的采购、赠送和公司营销活动的推广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礼品购买费用和推广费用合计人民币99800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家属向公司代为退回上述所有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客户签收表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已经退回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光盘5张。
3、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案件开示表及被告人林某某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