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卢某甲(已判刑)一起协助他人作弊通过驾驶证理论考试,双方约定林某某负责寻找客源并介绍给卢某甲。卢某甲负责利用作弊设备协助考生作弊。双方约定,考生作弊通过驾驶证理论考试后,林某某支付给卢某甲4000元,而林某某向考生王某某收取5000元,被告人林某某从中获利1000元。
2019年5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及卢某甲、考生王某某按约定到达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排下地铁口(靠奔驰4s店)附近。随后林某某离开现场,卢某甲让王某某换上其准备的装有作弊设备的衣服,经卢某甲之子卢某乙(已判刑)测试可以使用后,王某某自行前往车管所进行科目一考试。王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车管所候考厅内被车管所民警发现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经历查询、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驾考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
5.其它证明材料:侦破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华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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