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521281976********,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在广西崇左市天等县承包长途客车专线,来往广西天等县至广东深圳市坪山新区,途经广州市新塘镇和东莞市大朗镇、凤岗镇等地。2018年10月份开始,林某某自从认识LA**(下称罗某某,另案处理)后,多次帮助罗某某组织他人偷越我国(边)境,并从中牟利。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林某某为罗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人员人数超过63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和光盘等鉴定意见,温某某、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录屏等视听资料,另案处理人员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2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四卷,光盘七张,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