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1673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街**弄**号**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联盟”、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搭建网站,以投资、推广会籍卡等为由,设立直推奖、对碰奖等高额奖金制度,通过发展下线后由下线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且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投资额和购买会籍卡的金额作为晋级及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2016年7月至2019年5月7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胡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公司,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用其“林某某”账户共计发展下线会员827人,其中第一层下线15人,第二层下线236人,第三层下线268人,第四层下线159人,第五层下线90人,第六层下线43人,第七层下线12人,第八层下线4人。其中,发展购买会籍卡会员第一层下线9人,第二层下线176人,第三层下线112人,第四层下线87人,第五层下线45人,第六层下线25人,第七层下线2人,共计456人。被告人林某某发展下线的奖励积分价值达1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陈某丙、程某某、张某某、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斐然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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