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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等4人盗窃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51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4年**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林某甲与林某乙、陈某甲(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到广东某某国际雷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施工工地盗窃铁板并装上他们骑来的三轮摩托车上,藏在该公司的垃圾池里,后五人各自回家。次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与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又到某某公司的施工工地盗窃铁板,并将前天晚上藏放在垃圾池处的铁板一并运走。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将盗窃的铁板全部卖给雷州市覃斗镇经营废品站的郑某某(另案处理),得赃款3000元。

二、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与陈某甲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某某公司的施工工地盗窃铁板,运出去后卖给郑某某,得赃款1590元。

三、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与陈某甲、陈某乙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某某公司的施工工地盗窃铁板,运出去后卖给郑某某,得赃款2500元。

四、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与陈某甲、陈某乙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某某公司的工具库里将19根机架盗走,运出去后卖给郑某某,得赃款7580元。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电力工业专用设备的部件于2020年1月13日(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02172元。

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三轮摩托车、手机、铝合金(机架)共19条等物证;2.人口信息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通讯流水等书证;3.证人韩某某、陈某乙、梁某某、林某丙、廖某某、宋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5.同案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9.光盘等视听资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均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拾壹册,检察卷宗壹册,光盘拾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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