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68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非法邮寄枪支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邮寄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邮寄枪支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邮寄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邮寄枪支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邮寄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封某某、莫某某涉嫌非法邮寄枪支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封某某、莫某某案发前系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快递点的工作人员。自2019年9月开始,三人以获利为目的,采取将枪支用锡纸包裹再藏入电磁炉中邮寄的方式为他人非法邮寄枪支。具体如下:
2019年10月28日,枪支卖家陈某某(另案处理)拿了九把枪支到宝安松岗**快递点邮寄,林某某事先准备了电磁炉,陈某某、林某某在旁边观看,封某某、莫某某动手将九把枪支分别打包藏入电磁炉中邮寄。经核查,其中三支枪邮寄给了居住在山西省介休市的买家乔某某(另案处理),快递单号分别为:43018********、 43018********、43018********;其中一支枪邮寄给了居住在辽宁省鞍山市的买家蔡某某(另案处理),快递单号为4301815725544,后蔡某某将该枪转卖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其余五支枪暂未核实到买家身份。经鉴定,从乔某某处缴获的格洛克17、M1911、左轮手枪三支枪、从刘某某处缴获的一支1911手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
2019年11月28日,枪支卖家陶某甲(另案处理)拿了二把枪支到宝安松岗**快递点邮寄,林某某、陶某甲在旁观看,封某某、莫某某将二支枪打包藏入事先准备好的电磁炉中邮寄,事后陶某甲微信转给林某某邮费1200元。经核查,其中一把G19手枪邮寄给了居住在河南省南阳市的买家吴某某(另案处理),快递单号为43025********;另一把1911手枪邮寄给了居住在江苏省南通市的买家石某某(另案处理),快递单号为43025********,后石某某将该枪转卖给李某某。经鉴定,从吴某某、李某某处缴获的G19、1911手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
2020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燕罗罗田村**路**区***号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在宝安区松岗**社区**巷**号一楼门口将被告人封某某抓获,在宝安区松岗**社区**巷**号502房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六把;2.书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快递清单列表及指认、微信账户信息及转账截图、快递单照片及指认、QQ账户信息、“土豆”个人账户信息及指认、情况说明、户籍人口信息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陶某甲、覃某某、乔某某、吴某某、蔡某某、刘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封某某、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枪支鉴定;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碟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封某某、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枪支而非法邮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邮寄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俊锋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封某某、莫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碟六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从乔某某处缴获的格洛克17、M1911、左轮手枪三支枪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从吴某某处缴获的G19手枪一支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从刘某某处缴获的1911手枪一支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从李某某处缴获的1911手枪一支暂扣于江苏省沛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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