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3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路住宅楼***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温州市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汪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6日至2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1月6日、2020年3月3日至3月17日)。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被告人林某甲利用“闲聊”APP软件组建名为“夜市统一300”闲聊群,召集李某某、谢某某、朱某某、林某乙等人利用抢红包以“牛牛”比大小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林某甲雇佣被告人汪某某及胡某某(已起诉)为赌博群财务,负责赌博群赌资结算;雇佣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为赌博群管理,负责赌博群赌资统计等工作。经查, 2019年7月11日至7月13日,该闲聊赌博群收取赌客的赌资共计人民币210余万元。
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汪某某在该赌博群做财务人员;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该赌博群做管理人员。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赌资统计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谢某某、朱某某、林某乙、李某某、李向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闲聊转账记录、闲聊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赌客赌资投注额明细、闲聊群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汪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汪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汪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建金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汪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讯问笔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叁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叁份;
3.随案移送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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