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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等2人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4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县**镇**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群众肖某江通过网络平台加了昵称为“A广州牌具16602037788张”的女子(在逃)的微信好友,聊天中知悉对方有贩卖“赌博粉”,肖某某便表示有意购买赌博粉,双方约定在广州市越秀区五福鞋业服装城交易。2019年12月4日14时,肖某某和刘某到达约定地点后,上述女子便安排方某某将肖某某、刘某两人带至**鞋业服装城*区***号**店铺。在店铺里,被告人林某某向肖某江介绍“赌博粉”效用,然后双方谈好2000元购买一管“赌博粉”,随后被告人胡某某把“赌博粉”拿进店铺里并向肖某江介绍赌博粉的具体用法,期间,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对方,另外1000元现金交付。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便被民警人赃俱获。经鉴定,涉案“赌博粉”0.69克,检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的物证照片;2.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破案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20204月16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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