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1〕5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与其妻被告人李某甲合谋,由被告人林某某至江苏省昆山市散发招嫖卡片,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本区**栋**单元**室的家中,接打招嫖电话虚构可以提供卖淫服务,以收取招嫖定金、补齐嫖资、接送卖淫女车辆的保险费、卖淫女的安全保证金为由,骗得杨某某人民币1600元。
同年9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微信名为“李记滋补烩面”的男子(李某乙)人民币300元。
同年9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微信名为“一点点”的男子人民币400元。
同年9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得手机号为1760150****的男子(秦某某)人民币600元及薛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苏某某人民币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手机、银行卡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网络支付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薛某某、苏某某陈述;4.扣押笔录;5.抓获经过、办案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光海
检察官助理周沛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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