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38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5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3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5********,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3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2月份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在揭阳市榕城区**村**通巷内一空地及**巷头一老厝内,断断续续利用赌具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设赌,赌注为人民币(下同)10-50元不等,各自做庄设赌供人赌博并从中牟利,至案发时,林某甲设赌二次,林某乙设赌三次。2020年3月13日23时多,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现场抓获林某甲、林某乙和参赌人员黄某甲、林某丙、林某丁、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黄某乙(均已作行政处罚),扣押林某乙持有赌资100元、林某甲持有赌资400元和扑克牌一副,以及其他参赌人员赌资共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赌具及赌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人口库查询信息表、罚没票据、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林某丙、林某丁、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黄某乙、林某戊、林某己、钟某某、兰某某、林某庚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旭群
检察官助理:林丹璇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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