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乡**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霍某某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乡**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霍某某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荆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霍某某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电话通知到案后于2019年6月17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荆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先在霍某某城关镇望塔菜市场经营捷瑞烟酒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7年林某某、张某某在霍某某城关镇庆发大道开了一家西湖超市,因地址变动,2018年4月23日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霍某某烟草专卖局依法注销。林某某、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霍某某城西湖乡、孟集镇等地收购各类卷烟,再加价转卖给霍某某城关镇多家烟酒店、超市及阜阳的被告人荆某某、高某某等。经统计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林某某、张某某共转卖及现场查获卷烟价值120余万元;荆某某从林某某处购买卷烟价值约56万元,并加价转卖。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其母亲荆某某非法买卖卷烟仍多次驾车从颍上县到霍某某转运卷烟,并转交现金约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搜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荆某某、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庆正
检察官助理:郑田远
2019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荆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