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检部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7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9月26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7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使用一把射钉枪、一条无缝管和一块木头制造了一把枪形物。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某用上述自制枪形物与被告人林某某的枪管进行交换。交换后,林某某在黄某某制造的枪形物上焊接了一条约30厘米的水管,并在枪形物前端焊接了一条约20厘米的黑色铁管作为瞄准器。2019年11月2日,民警在林某某位于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的家查获上述枪形物和若干疑似弹药。后民警根据被告人林某某提供的线索,于2020年5月26日在被告人黄某某位于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查获了九十八颗射钉弹和一条枪管。
经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形物为射钉器改装,具有枪支的外形结构与功能特点,全长为1128mm,枪管口径为8.3mm,可前装填弹丸或者自制子弹,经底火实验,可击燃底火,且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属于枪支;送检的弹形物不属于枪弹。
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说明:送检的C202001004001号枪形物属于射钉枪改装的自制枪支,枪管外套管的增加有利于增加枪支的稳定性、精确度,不影响对其属于自制枪支的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伍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璐
检察官助理:吴尚思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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