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林某某(别名罗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87********,汉族,职业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镇**村**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04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区**镇**村**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3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021991********,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区**巷**号**座**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区**大厦**座**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各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利用“陆港资本”平台实施诈骗

2018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陈某、曾某某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室一工作室以“陆港资本”虚假股票交易平台为依托,以分工协作的方式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林某某任工作室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对接后台技术人员等事项。被告人林某、陈某、曾某某等人任业务员,利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获取信任后将其拉入股票交流群内。上述被告人通过扮演导师、股民当托互相配合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在“陆港资本”平台上注册、投资,而后技术人员对“陆港资本”平台系统后台进行人为操控,以此造成被害人资金亏损。

2018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林某某、林某、陈某、曾某某等人利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何某某拉入名为“忠义堂”的微信群,诱骗何某某分12笔以每笔100-50000元不等的金额在“陆港资本”平台上入金共计人民币361200元,骗取何某某人民币328702元。

二、利用“普瑞斯”平台实施诈骗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21日间,被告人林某某受黄某甲(另案处理)安排,伙同林某、陈某、杨某、陈某乙、任某等人在福州市****公司,以“普瑞斯”虚假炒汇平台为依托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林某某任公司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对接后台技术人员等事项。被告人林某、陈某、杨某、陈某乙、任某等人任业务员,以“成功人士”、“白富美”等虚假身份,利用“Facebook”、“LINE”、“微信”等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获取信任后通过话术引导、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在“普瑞斯”平台上注册、投资,而后技术人员对“普瑞斯”平台系统后台进行人为操控,以此造成被害人资金亏损。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21日间,被告人林某某、林某、陈某、杨某、陈某乙、任某等人利用上述方式共骗取被害人财产共计人民币约533801元,具体如下:

被告人杨某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在“普瑞斯”平台投资6800万韩元(折合人民币约*元),骗取被害人韩某某、***在平台注册。

被告人陈某乙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某某在“普瑞斯”平台投资20000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约*元)。

被告人任某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刘某乙在“普瑞斯”平台投资98050新台币(折合人民币约*元),骗取被害人叶某某在平台注册。

被告人林某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乙、康某某在平台注册。

被告人陈某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在平台注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手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人民币汇率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普瑞斯网站后台数据截图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刘某甲、黄某乙、林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吴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林某、陈某、杨某、陈某乙、任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现场照片、辨认等笔录;

8.手机数据、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林某、陈某、杨某、陈某乙、任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林某某、林某、陈某、杨某、陈某乙、任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曾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林某、陈某、杨某、陈某乙、任某、曾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华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林某、陈某乙、任某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杨某、曾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拾肆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光盘壹拾肆张,移动硬盘壹个。

4.手机、电脑等物证扣押在公安机关。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