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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等人侮辱尸体、林某某容留卖淫、传播性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林焕贤,绰号“林三”,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6910032599,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平南镇平田村林屋屯5号。因涉嫌侮辱尸体罪、容留卖淫罪、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进志,绰号“古板”“十一”,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6807103870,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思界乡新旺村五四屯23号。因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林名贤,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5612092556,汉族, 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平南镇平田村林屋屯56号。因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焕贤、黄进志、林名贤涉嫌侮辱尸体罪、林焕贤涉嫌容留卖淫罪、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林焕贤租用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永平宾馆旁边的彭日华房屋2楼至5楼后,再将房屋内的房间转租给多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从中获利。2019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焕贤获知吴柱贵因嫖娼死在其出租给张琴卖淫的402房后。为隐瞒其在该房屋容留妇女卖淫的违法犯罪行为,林焕贤便电话叫来被告人林名贤、黄进志商量抛尸后,三人便将死者吴柱贵的尸体从402房抬到出租屋一楼门外,然后将尸体塞进黄进志开来的三轮摩托车上。由黄进志驾驶三轮车同林焕贤一起将吴柱贵尸体拉到平南县思界乡思界村新建屯323省道崩桥路段公路边上将尸体抛弃。林焕贤支付给黄进志协助抛尸报酬人民币1000元。

2018年5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林焕贤租用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永平宾馆旁边的彭日华房屋2楼至5楼后,再将房屋内的房间转租给张琴、杨明飞、赵荣芳等多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从中获利。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林焕贤在平南县人民医院检查中得知其身患艾滋病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分别以人民币88元、68元和抵消一次房租50元的价钱在其出租给杨明飞卖淫的203房内与杨明飞先后进行了三次性交易。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三轮摩托车、尸体、存折、打火机、钥匙、毛巾、药瓶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医院检查报告、病例报告卡等书证;3.证人吴三保、杨明飞、赵荣芳、刘庆巧、莫德勇、郑敏新等证言;4.被告人林焕贤、黄进志、林名贤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焕贤、黄进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林名贤认为自己不是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进志、林名贤明知林焕贤实施抛弃尸体行为,还继续帮助搬运、抛弃尸体,严重损害了公共秩序和社会风气,被告人林焕贤、黄进志、林名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被告人林焕贤在其出租屋容留多名妇女从事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被告人林焕贤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继续多次实施嫖娼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侮辱尸体罪、容留卖淫罪和传播性病罪追究林焕贤的刑事责任,以侮辱尸体罪追究林名贤、黄进志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喜昌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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