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1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8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沈某某多次结伙或单独在深圳市宝安区、光明区等地盗窃电动车等财物:
1、2020年2月8日,林某某、沈某某来到光明区马田街道薯田埔社区福庄路17-2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价格3738元),后该车被林某某丢失。
2、2020年2月25日,林某某、沈某某来到光明区玉塘街道迈瑞厂门口,盗走被害人彭某某的一辆黑色女装电动车(无法估价),二人销赃获利600元。
3、2020年2月28日,林某某、沈某某来到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物流园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门口,盗走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无法估价),二人销赃获利1300元。
4、2020年3月9日,林某某、沈某某来到光明区马田街道薯田埔社区福庄路19号万吉门业装饰店门口,盗走被害人赖某某的一辆粉红色立享牌电动车(价格1992元),随后二人又来到马田街道镇明路198号金源休闲会所附近盗走被害人陈某甲城的一辆黑色女装电动车(无法估价)。
5、2020年3月19日凌晨,林某某、沈某某来到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在雅庭苑大门口对面马路边盗走被害人麦某某的一辆白色台铃电动车(价格3850元),在雅庭苑外面楼下盗走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黑色雅迪电动车(价格2750元),二人后分别骑着盗窃车辆逃离现场。
6、2020年3月25日13时许,林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市场对面的巷子内,盗走被害人鲁某某的一辆锡宝牌电动车(无法估价),后以700元的价格销赃。
7、2020年5月12日,沈某某来到宝安区新桥街道芙蓉青春公寓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乙的电动车电池。
8、2020年5月16日,沈某某来到松岗街道潭头商住4栋楼下,盗窃被害人莫某某的一辆电动车(价格1500元)。
2020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在松岗街道爱国路四街9号405房抓获被告人林某某;2020年3月27日在沙井街道芙蓉工业区618房抓获被告人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林某某、沈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20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沈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5.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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