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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窝藏包庇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8日被江西省赣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不起诉,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3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对郭某某开设赌场案进行立案侦查,2019年2月26日,郭某某、何某甲(已另案起诉)接到在银行工作的何某乙(何某甲胞妹,另案处理)电话、微信通风报信称公安机关在调查其开设赌场行为,两人立即解散其用于网络赌博QQ群,拆除用于赌博的电脑设备,郭某某立即打电话给外甥被告人林某某,让其协助转移作案工具,林某某接到郭某某的电话后,在明知郭某某开设赌场情况下,和郭某某交换车辆,帮助郭某某把用于赌博的电脑、手机等设备搬至车上准备运回赣州市章贡区**镇**村老家,并用自己的身份证为郭某某办理两张电话卡协助郭某某外逃。

2019年2月26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小区**栋楼下将林某某抓获归案。林某某对自己包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即郭某某亦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3.辨认笔录:郭某某等3人的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录光盘5张;5.证人证言:郭某某等10人的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翼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122页。

        3、涉案物品手机一部,讯问光盘5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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