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翁源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步行至韶关市浈某某解放路铂金酒店门前,趁无人之际,将陈某某放在电瓶车篮内的苹果牌IPhone8Plus手机盗走,后以280元人民币出售。
经韶关市浈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叁仟零玖拾壹元贰角(¥309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欣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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