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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村**号。2019年7月2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3日、2020年1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19日凌晨2时42分,被告人林某某窜至中山市**镇****厂并用厂钥匙打开厂拉闸门,进入厂内楼梯下方盗得被害人徐某杰的4包塑料袋装着的亚克力废料及1块圆形亚克力废料(无法核价),并装上货车逃离现场,后销赃得人民币488元。

2、2017年6月21日凌晨1时28分,被告人林某某窜至中山市**镇****厂以同样方式进入厂内楼梯下方盗得被害人徐某杰的5包塑料袋装着的亚克力废料(无法核价),销赃得人民币562元。

3、2017年6月22日凌晨1时24份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中山市**镇****厂以同样方式进入厂内楼梯下方盗得被害人徐某杰的6包塑料袋装着的亚克力废料(无法核价),销赃得人民币472元。

4、2017年6月27日凌晨1时30分,被告人林某某窜至中山市**镇**厂以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徐某杰的5包塑料袋装着的亚克力废料(无法核价),销赃得人民币565元。

5、2018年5月14日凌晨1时30份,被告人林某某窜至中山市**镇**厂以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徐某杰的4张塑料板材及3包塑料袋装着的亚克力废料(无法核价),销赃得人民币940元。

2019年7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中山市古镇***酒店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学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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