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200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武宁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武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林某某到武宁县**镇**村墩头小组黎某某承包的鱼塘旁的活动板房处,翻窗进入板房内盗走龙纹理牌鱼竿3根。经认定,被盗3根鱼竿共价值人民币221元。
2.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林某某到武宁县**镇**村**附近,从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赣******白色起亚牌轿车内盗走励仞牌路亚钓鱼竿1根。经认定,被盗鱼竿价值人民币330元。
3.2020年5月21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到武宁县**镇**村墩头小组黎某某承包的鱼塘旁的活动板房处,翻窗进入板房内盗走黄竹牌鱼竿3根。经认定,被盗3根鱼竿共价值人民币292元。
4.2020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到武宁县**镇**村墩头小组黎某某承包的鱼塘旁的活动板房处,翻窗进入板房内盗走欢共鱼鲫鱼竿1根、芬威克牌鱼竿1根。经认定,被盗2根鱼竿共价值人民币237元。
综上,被告人林某某共盗窃作案4次,窃取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080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所盗9根鱼竿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明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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