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民权县王桥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2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其苏凤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在褚庙乡**村将被害人刘某某拖拉机上的黑色骆驼牌蓄电瓶一块盗走,经认定:价值为160元。该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2、2019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其苏凤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在褚庙乡***村将被害人杨某某货车上的鸿雁牌蓄电瓶一块盗走,经认定:价值为225元。该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3、2019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其苏凤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在北关镇北关集**街将被害人谷某某2个报废的潜水泵盗走,经认定:价值为100元。该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4、2019年9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其苏凤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在北关镇**村将被害人董某某的白色骆驼牌蓄电池一块盗走,经认定:价值为264元。该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5、2019年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其苏凤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在王桥镇***村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个马达盗走,经认定:价值为90元。该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6、2019年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其苏凤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在褚庙乡**村盗窃松下牌电瓶一块,经认定:价值为160元。
7、2019年9月份,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其苏凤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在北关镇**村将被害人底某某的旧电视机、旧电冰箱、马达各一个盗走,价值共900余元。
8、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其苏凤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在北关镇**村将被害人丁某某机动三轮车上的风帆牌蓄电瓶一个盗走,经认定:价值262元;该物品已退还被害人。随后林某某又到北关镇**村盗窃被害人底某某家两个黑色电瓶(经认定:骆驼牌小蓄电池价值100元;保胜牌蓄电池价值375元)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谷某某、张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谷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提取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进红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补充笔录2张,扣押物品清单1张;
6.作案工具:被告人的苏凤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已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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