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盗窃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5************,朝鲜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路**号楼**单元**室,住址同上,厨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4月4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宇文苑北京华联超市金宇圣地店内,趁服务员不备将一瓶茅台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价值人民币2998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创业路慧光网吧内,将36台电脑的显卡(品牌型号:耕升750TI赵云2G)、CPU(品牌型号:英特尔I5 4460、主频:3.2GHZ)、内存条(品牌型号:威刚8G/1600、DDR3)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20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06月12日,在铁东区万达F3号楼一电竞公寓内,将房间内摆放的两台电脑的显卡(品牌型号:技嘉rtx2070super)、CPU(品牌型号:i7-9700)、内存条(品牌型号:金士顿ddr4 2666(16)g)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398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在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正良街雷明锦城2期6号楼2-1-1日租房内,将房间内摆放的两台电脑的显卡(品牌型号:华硕1070猛禽8G)、CPU(i7,7700)、内存条(金士顿8G2400神条)盗走。被告人林某某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电脑主板、CPU风扇、电源的损坏。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432元人民币,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824元。 

被告人林某某四次盗窃总价值人民币44028元。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杨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

(三)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证明、现场照片、赃物账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

(四)鉴定意见:四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沈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二份。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林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

5.量刑建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