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身份证号码510213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6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8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计生医院3楼5号病床处,趁被害人邓某某熟睡之机,盗走邓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410元的苹果6(64G)型手机,后将手机销赃,所获赃款予以挥霍耗尽。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经侦查于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刑满释放当日将其抓获归案。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购买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林某某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曾因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被盗财物的价值。
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7月9日6时30分许,林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计生医院3楼5号病床处,趁邓某某熟睡之机,盗走邓某某个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苹果手机,后将手机销赃,所获赃款予以挥霍耗尽的事实。
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林某某指认作案地点的情况。
4.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在案发前在医院走廊物色作案目标及盗窃得手后乘坐电梯逃离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林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春梅
检察官助理:伊雪萍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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