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8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碚区**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趁被害人洪某某脑部患病认知能力降低之机,利用洪某某对自己的信任,在帮助洪某某操作手机时,获知了其支付宝、微信支付密码,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从洪某某的支付宝花呗、借呗等套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获知的洪某某的支付宝密码,使用洪某某的手机,以花呗扫码支付的方式套现人民币13000元,转入其支付宝账号。

2.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事先获知的洪某某的支付宝密码,使用洪某某的手机,以洪某某的名义在洪某某支付宝里通过借呗贷款人民币10000元,转入其微信账号。

3.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相同方式,在洪某某支付宝里通过借呗贷款人民币5000元,转入其微信账号。

4.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相同方式,在洪某某支付宝里通过借呗贷款人民币15000元,并将其中11000元转入其支付宝账号。

5.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相同方式,从洪某某处以余额宝、花呗扫码支付的方式套现人民币3700元,转入其支付宝账号。

6.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相同方式,从洪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账人民币700元至其支付宝账号。

以上所得赃款被被告人林某某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及日常消费耗用。2020年6月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全部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手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谅解书、病历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董成帅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