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晚在闽侯县**镇**中心公交车站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电动车电瓶6个;
二、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14日晚在闽侯县**镇*****中心门口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电动车电瓶5个、被害人白某某电动车电瓶6个;
三、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4日晚在闽侯县**镇****中心马路旁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电动车电瓶5个;
四、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晚在闽侯县**屿
镇**中心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电动车电瓶5个。
被告人林某某将上述盗窃来所得的电瓶卖给在闽侯县**镇葛歧村开废品收购店的黄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1135元。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州市**区**小区**号楼**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一方赔偿五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650元,五名被害人对被告人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电动车发票及材料、扣押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赔偿协议;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白某某、
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函;
6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
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四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洁
2019年12月26日
附注:
(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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